关于劳务派遣合同应拥有的基本条约有哪些规定
为知道决这类问题,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,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五十八条规定,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,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。
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,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情外,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与派遣期限、工作职位等状况。
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拥有以下条约:
用人单位的名字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;
劳动者的名字、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;
劳动合同期限;
派遣期限;
工作内容和工作地址;
工作职位;
用工单位;
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;
劳动报酬;
社会保险;
劳动保护、劳动条件和职业风险防护;
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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