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,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,过错方应付无过错方的损失给予赔偿的法律规范。离婚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,赔偿金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,协议不成时,由法院酌情确定。离婚损害赔偿规范是法律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。《民法典》在婚姻法的基础上,结合司法实践需要增加了“有其他重大过错”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约,将一些确实给他们导致紧急损害的情形纳入到损害赔偿范围中,进一步健全了离婚损害赔偿规范。“有其他重大过错”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,如通奸、吸毒、赌博、嫖娼等过错行为,一般由法院依据案件状况认定是不是构成重大过错。
依据有关法律规定,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。由无过错方向我们的合法配偶即过错方提出。对于与过错方有重婚、同居、通奸等行为的第三人,不是离婚损害赔偿规范中的赔偿义务
主体,无过错方不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“第三者”索赔。假如夫妻双方均有过错,则夫妻双方当事人均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。针对诉讼离婚的情形,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,需要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,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,假如被告不认可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,日后离婚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。针对协议离婚的情形,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的,仍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,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舍弃该项请求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任何一方对忠诚义务的违反,总是会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,使他们遭受物质、精神上的双重损害。使过错方因损害行为得到惩罚,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,是促进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,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。